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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都花园业主维权案,市中院驳回业主诉讼请求

银都大酒店 业主没份

2008年08月07日
 

  ⊙商报记者 陈孟鹏 通讯员 钟轩

  商报讯 银都花园业主向房开索赔5000万元一案又有新进展。今年8月4日,温州中院送达终审判决书,判定温州银都花园俱乐部(现银都大酒店)不属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故驳回银都花园业主要求确认其对俱乐部具有按份共有权的诉讼请求。

  温州银都花园系温州市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一个别墅小区。在房产营销时,建设房开称:“园区内拥有三个标准网球场,一个游泳池,4500多平方米的俱乐部。”但在别墅交付使用时,银都花园业主发现,建设房开已在2001年将俱乐部、室外游泳池及网球场无偿提供给案外人陈某,且陈某在此开办了银都大酒店。

  俱乐部是否属于别墅区公建配套设施?银都花园众业主于2001年底开始走上诉讼维权之路。2004年,银都花园百名业主以银都花园业主委员会为原告提起诉讼,向建设房开索赔5000万元。

  2004年10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银都花园业主委员会的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其起诉。后来索赔官司一直打到了北京。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裁定。

  2006年12月,银都花园部分业主又以个人名义向鹿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其具有银都花园俱乐部的按份所有权,并判令建设房开将该房产归还原告。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俱乐部系建设房开投资建设,根据物权原始取得的法律规定,建设房开在俱乐部建成时即取得其所有权。同时,由于建设房开和银都花园各业主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仅是别墅,并且在别墅产权登记时,也没有将俱乐部列入分摊面积。因此,银都花园业主不能对俱乐部主张按份共有权。鹿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银都花园业主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银都花园部分业主向温州中院提起上诉。温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如果业主不服此判决,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向市检察院申请抗诉。记者昨日联系到其中一名业主,他表示暂时还没有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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