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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下发通知

救灾物资可由采购单位自行购买

2008年06月03日
 

  记者2日从财政部获悉,在汶川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救灾物资可由采购单位自行以合理的价格向供应商直接购买,采购单位要注意合理规划,公平、公正地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地震救灾采购管理的通知,在抗震救灾工作中,涉及灾民紧急救治、安置、防疫和临时性救助的采购活动可以作为紧急采购项目,在保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由采购单位自行以合理的价格向一个或多个供应商直接购买。

  通知明确,在汶川地震救灾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按本通知的要求执行。

  通知所称政府部门获得的捐赠资金,是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获得的各类捐赠资金,以及以中国政府部门名义获得的国外政府和非政府机构捐赠的资金。

  财政部同时强调,紧急采购活动完成后,其采购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价等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媒体或其他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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