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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明确农民建房配套费收取范围

2008年05月16日
 

  ⊙商报记者 黄婉文

  商报讯 记者昨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费管理处获悉,为减轻农民建房收费负担,经省政府同意,建房过程中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明确收取范围。

  工作人员介绍,向建房农民收费的范围严格控制在城市(包括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集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或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对在经批准的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市(包括建制镇)、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房的农民可以按规定收取配套费。收费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未编制总体规划或未按法定程序批准的,不得向建房农民收取配套费。

  据了解,基础设施配套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得挤占挪用,收取的配套费要全额用于城市(建制镇)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减免向建房农民收取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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